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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拱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郑雪诉被告周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雪,周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拱初字第420号原告郑雪,女,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20321199010240361住甘肃省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806号。被告周敏,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201051978********,住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号102。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受理原告郑雪诉被告周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5月21日原告郑雪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雪承担。审 判 长  毛世祥代理审判员  张小莉人民陪审员  杨尚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宗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