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拱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郑雪诉被告周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雪,周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拱初字第420号原告郑雪,女,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20321199010240361住甘肃省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806号。被告周敏,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201051978********,住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号102。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受理原告郑雪诉被告周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5月21日原告郑雪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雪承担。审 判 长 毛世祥代理审判员 张小莉人民陪审员 杨尚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宗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