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0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世龙与雷辉波、雷广年、李淑兰、雷鑫、雷仲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龙,雷辉波,雷广年,李淑兰,雷鑫,雷仲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807号原告李世龙,男,1954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雷辉波,女,汉族,出生日期、职业、身份号码不详。被告雷广年,男,汉族,出生日期、职业、身份号码不详。被告李淑兰,女,汉族,出生日期、职业、身份号码不详。被告雷鑫,男,汉族,出生日期、职业、身份号码不详。被告雷仲书,男,汉族,出生日期、职业、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龙诉被告雷辉波、雷广年、李淑兰、雷鑫、雷仲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龙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世龙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世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