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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53号原告:李某,男,1991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皖凤台县。委托代理人:靳文斌,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女,1989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皖凤台县。本院在审理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允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