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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孙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女,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现租住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2014年4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罚款五百元。2014年12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2015年3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3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进贤县看守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7日下午15时许,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根据掌握的线索对被告人孙某租住的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龙王庙塔子桥一出租房依法进行搜查,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净重19.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4粒,净重5.4克,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孙某。孙某被带至公安机关讯问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孙某经过说明材料、情况说明、检查笔录、非法持有毒品案称重取样笔录、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洪)公(理化)鉴(毒品化验)字(2015)637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查获详细信息、孙某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孙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毒品管控法律法规,非法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共计25.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江斯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熊丽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