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峄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枣庄市信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市信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奥纳化工有限公司,卢维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峄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信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奥纳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维朴,经理。被执行人卢维朴,男,195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5)峄商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奥纳化工有限公司缴存在峄城区恒发信用担保商会名下(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檀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海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