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柳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建筑公司,蔡某,王某,柳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387号原告张某被告某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蔡某被告王某被告柳某委托代理人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蔡某、王某、柳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公司、蔡某、王某、柳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某公司、蔡某、王某、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乔秀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