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077号原告牛某,男,汉族,住所大荔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住所同原告,系原告之妻。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某的银行存款(工资)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某某的银行存款(工资)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永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路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