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4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雷璐与王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璐,王静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018号原告雷璐,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晓波,重庆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静平,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璐与被告王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雷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邬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殷家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