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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4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雷璐与王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璐,王静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018号原告雷璐,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晓波,重庆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静平,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璐与被告王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雷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邬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殷家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