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韩永刚与姚宝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永刚,姚宝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韩永刚,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姚宝山,男,39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永刚与被告姚宝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永刚撤回对被告姚宝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韩永刚负担。审判员 许云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