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3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柴素兰与上海市奉贤区深海浴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3668号原告柴素兰。委托代理人方惠荣,上海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深海浴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柴素兰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深海浴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煜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俊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