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郭保香等三人与张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保香,郭静,郭伟,张保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102号原告郭保香,女,汉族,1966年11月7日生。原告郭静,女,汉族,1987年7月2日生。原告郭伟,女,汉族,1993年4月18日生。被告张保生,男,汉族,50岁。原告郭保香等三人诉被告张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保香等三人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当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保香等三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80元,减半收取19040元,由原告郭保香等三人承担。审判员 方太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