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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郭保香等三人与张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保香,郭静,郭伟,张保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102号原告郭保香,女,汉族,1966年11月7日生。原告郭静,女,汉族,1987年7月2日生。原告郭伟,女,汉族,1993年4月18日生。被告张保生,男,汉族,50岁。原告郭保香等三人诉被告张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保香等三人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当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保香等三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80元,减半收取19040元,由原告郭保香等三人承担。审判员  方太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