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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4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与天一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27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75号。法定代表人姜东升,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洋,女。委托代理人段迎辉,男。被申请执行人天一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25号5幢202室。法定代表人孙宪彪。2014年4月5日,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接到群众举报检查发现,天一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德善里号砍伐杨树3棵,胸径分别是95厘米、80厘米和88厘米。该单位砍伐树木未办理本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违反了《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14年4月28日,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林业工作站作出鉴定报告,经鉴定认定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德善里号砍伐的3棵杨树,损失总额为6549元。2014年5月5日,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向天一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单位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拟对其作出罚款45843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但该单位未要求听证。2014年5月12日,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七十条,作出京丰城管罚字(2014)020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天一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45843元罚款,责令天一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园林部门规定地点补种树木30棵。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2014年9月15日,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作出催告书,催告天一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经催告后,该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且未履行义务。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作出的京丰城管罚字(2014)020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限期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现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裁定如下:对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京丰城管罚字(2014)020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审 判 长  胡 亮代理审判员  盛耀平人民陪审员  李之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杜明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