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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0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霍星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霍星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0900号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香溢世纪花城二楼。法定代表人张建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宁秀刚,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霍星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被告宋振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如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