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3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3357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与被告陈信发、陈玉玲、陈振英、陈明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信发,陈玉玲,陈振英,陈明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357号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XX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小瑜,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世明,该公司职员。被告陈信发,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陈玉玲,女,199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陈振英,男,195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陈明群,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与被告陈信发、陈玉玲、陈振英、陈明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卢小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