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卿冬亮与被告李庚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冬亮,李庚求,刘秀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卿冬亮,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委托代理人宁黎,邵东县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庚求,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被告刘秀莲,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原告卿冬亮与被告李庚求、刘秀莲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霞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石崇、彭求卿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卿冬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宁黎、被告刘秀莲到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庚求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卿冬亮诉称,2014年2月2日,被告李庚求以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二个月,被告刘秀莲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李庚求支付了8万元的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予偿还。现请求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8万元(利息算至2014年10月20日止,以后利息按双方约定另行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刘秀莲辩称,借款和担保属实,借款前一天即2014年2月19日被告李庚求支付了4万元的利息,另目前被告刘秀莲无力偿还借款,请求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李庚求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中介人赵戡介绍,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借款100万元给被告李庚求,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即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4年4月19日止,借款月利率为2%,被告刘秀莲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担保。借款后,被告李庚求支付了四个月即8万元的利息,本金100万元及2014年6月20日至今的借款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庭审中,被告刘秀莲提出,借款前即2014年2月19日支付了原告利息4万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也未予认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借条、转账凭证及原告卿冬亮、被告刘秀莲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保证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庚求向原告借款后,理应按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现被告李庚求拖欠原告借款本息至今未予还清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刘秀莲自愿为被告李庚求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刘秀莲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李庚求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8万元(利息自2014年6月20日起计算至2014年10月20日止,以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及被告刘秀莲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刘秀莲称借款前即2014年2月19日已支付利息4万元给原告,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庚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卿冬亮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截止至2014年10月20日止的利息8万元(以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秀莲对被告李庚求所欠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14520元,由被告李庚求、刘秀莲负担。如被告李庚求、刘秀莲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李庚求、刘秀莲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卿冬亮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利。审 判 长 赵霞辉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人民陪审员 彭求卿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申 薇附相关律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