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终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范桂花与范香花、黄炳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香花,黄炳建,范桂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香花,女,196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光泽鞋革厂退休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炳建,男,195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原光泽灯泡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宫一兵,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桂花,女,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周海斌,福建海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范香花、黄炳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2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范香花、黄炳建又以其主张的事项可通过另案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8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范香花、黄炳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香花、黄炳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790元,减半收取1895元,由上诉人范香花、黄炳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文如代理审判员 郑 敏代理审判员 黄清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素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