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执恢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田云霞、田启迪等与刘新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云霞,田启迪,田启伟,刘新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执恢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田云霞,农民,系死者周立桃之妻。申请执行人田启迪,鹤峰县第一中学教师,系死者周立桃之女。申请执行人田启伟,又名田启洋,鹤峰县森林公安局走马派出所员工,系死者周立桃之子。被执行人刘新波,汽车驾驶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云霞、田启迪、田启伟与被执行人刘新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4228.77元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覃 斌审判员 邵福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