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鹤峰执恢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田云霞、田启迪等与刘新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云霞,田启迪,田启伟,刘新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执恢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田云霞,农民,系死者周立桃之妻。申请执行人田启迪,鹤峰县第一中学教师,系死者周立桃之女。申请执行人田启伟,又名田启洋,鹤峰县森林公安局走马派出所员工,系死者周立桃之子。被执行人刘新波,汽车驾驶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云霞、田启迪、田启伟与被执行人刘新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4228.77元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覃 斌审判员  邵福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