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新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王新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516号原告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谈朝晖,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新鹏,男,生于1981年9月5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3元减半收取1877元,由原告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侯金朋人民陪审员 闫树桐人民陪审员 卢家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车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