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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二初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蔡宝庆与徐超、刘一泽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264-1号原告:蔡宝庆,深州市乐园小区。被告:徐超。被告:刘一泽。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宝庆与被告徐超、刘一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宝庆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徐超、刘一泽银行账户存款455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等额价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蔡宝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超、刘一泽银行账户存款455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等额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魏连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李艳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