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民申字第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娜娜与张瑞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娜娜,张瑞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4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娜娜,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王文涛,天津茹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志薪,天津茹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瑞文,女,192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李广林,天津天烁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娜娜因与被申请人张瑞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娜娜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张瑞文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借条已经实际履行;2、一审法院审判程序上存在程序违法问题;3、二审法院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请求:1、依法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2、依法重新审理并依法改判;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瑞文承担。被申请人张瑞文提交意见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王娜娜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11月30日王娜娜为张瑞文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王娜娜向张瑞文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王娜娜主张该借条并未实际履行,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依据张瑞文提交的证据以及原审法院对案外人的调查取证,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王娜娜应向张瑞文偿还借款并无不当。综上,王娜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娜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强兆彤代理审判员 荆媛媛代理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阿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