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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执字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明茜与王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茜,王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执字139-3号申请执行人明茜。被执行人王淼。本院在执行明茜与王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明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1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炜审判员 程忠明审判员 秦汉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雷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