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厂执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班立军、班亚军与班建军、赵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立军,班亚军,班建军,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厂执字第144-1号申请执行人班立军。申请执行人班亚军。被执行人班建军。被执行人赵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大厂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赵伟银行存款1200000元,现需划拨该案执行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伟银行存款1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庆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