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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袁建锋、杭伟珍等与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建锋,杭伟珍,袁承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建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伟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承昊。上诉人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袁建锋、杭伟珍、袁承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交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茂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