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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知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海巾帼三六五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东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巾帼三六五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225号原告上海巾帼三六五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健。委托代理人王琤。委托代理人商玉臣。被告东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巾帼三六五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巾帼三六五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巾帼三六五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巾帼三六五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21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660.5元,由原告上海巾帼三六五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寿仲良审判员  杨 韡审判员  吴盈喆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