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执字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与张同同、刘云彤、李新海、王风琴、王宝德、崔景珍、张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张同同,刘云彤,李新海,王风琴,王宝德,崔景珍,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负责人韩晓谦,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同同,男,成年,汉族。被执行人刘云彤,女,成年,汉族。被执行人李新海,男,成年,汉族。被执行人王风琴,女,成年,汉族。被执行人王宝德,男,成年,汉族。被执行人崔景珍,女,成年,汉族。被执行人张涛,男,成年,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与张同同、刘云彤、李新海、王风琴、王宝德、崔景珍、张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调查,未找到七被执行人;经过银行查询,未发现七被执行人的存款;经过调查,未发现七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七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沾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七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春亭审判员 吴洪申审判员 唐好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