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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白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曾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白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身份证号码,汉族,文盲,住四川省简阳市。1981年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3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建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通过事先踩点,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界牌村成都天良废旧物资回收站,通过翻入该公司集装箱办公室,采用撬锁方式窃取被害人曾某某抽屉内现金5万元。事后,曾某某将盗窃来的现金中3万元交予女友李某某保管,其中1000元钱由曾某某放至其家中,其余现金由曾某某耗用。现已将涉案3.1万元现金发还被害人曾某某。2015年3月24日,民警在曾某某家中将其挡获归案。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及到案经过等。请求本院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曾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五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曾某某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曾某某在其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量刑时综合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对被告人曾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所处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启俊人民陪审员  秦徽武人民陪审员  黄仁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邱 元附: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