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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开民初字第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昕与陈文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昕,陈文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0549号原告陈昕,1969年6月29日。被告陈文保。原告陈昕诉被告陈文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戴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昕诉称:2013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3年7月22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0元,上述借款均约定月息3分。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归还借款本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文保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3年7月22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0元,上述借款均约定月息3分。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归还借款本息。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人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应当按约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昕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陈文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4600元。代理审判员  戴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伟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