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4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史建勇与杨德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建勇,杨德义,张永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师喜村,眭战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4627号原告史建勇,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邢建方,北京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德义,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张永成,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家园胡同16号。法定代表人宋玉森。被告师喜村,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被告眭战涛,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胜利西路1956号。法定代理人赵贺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臻岐,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梁爱勇,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史建勇与被告杨德义、张永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师喜村、眭战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认为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申请人所在地均为河北省衡水市辖区内,原告史建勇也在衡水市辖区内的医院住院治疗,其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害的赔偿主要由申请人承担,故本案应由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特申请贵院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侵权行为发生在河北省衡水市辖区内,但被告张永成户籍所在地和常住地均为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泰陵园村315号,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索 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