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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2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宁夏盛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新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盛通达实业有限公司,新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0464号原告宁夏盛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崇岗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明成,职务总经理。被告新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10号TOP颐和国际A座。法定代表人赵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盛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盛通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77元,减半收取1833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