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393号原告金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393号原告金XX。委托代理人张天全,道县舂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金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XX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XX负担。审 判 员 蔡国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何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