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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393号原告金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393号原告金XX。委托代理人张天全,道县舂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金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XX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XX负担。审 判 员  蔡国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何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