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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7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保定泰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奥宇机械制件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泰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保定市奥宇机械制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766-6号原告保定泰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唐县王京工贸区法定代表人:曹保军,公司经理。被告保定市奥宇机械制件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向阳南大街859号法定代表人:梁志恒,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泰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奥宇机械制件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泰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保定泰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保定市奥宇机械制件有限公司在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鹅路支行账号6067080120110100030604的存款5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瑞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贾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