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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金美芳与金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美芳,金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243号原告:金美芳。委托代理人:潘灵杰。被告:金翔。原告金美芳为与被告金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美芳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金美芳负担。审 判 长  李林会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许小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李欣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