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梁传斌与顾威、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传斌,顾威,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865号原告:梁传斌。被告:顾威。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东琪。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传斌诉被告顾威、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传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梁传斌承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莹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