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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颜庄信用社与孙修平、吴希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颜庄信用社,孙修平,吴希莲,武新海,许名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颜庄信用社,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颜庄村。负责人:王晓强,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孙修平。被执行人吴希莲。被执行人武新海。被执行人许名伟。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颜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许名伟、孙修平、吴希莲、武新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钢商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4)钢商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光亮执行员  张恒贵执行员  卢生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