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林杏彩与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杏彩,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台行初字第56号原告林杏彩。委托代理人周仲献、张飞。被告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青年路404号。法定代表人林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杏彩与被告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中,因原告林杏彩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杏彩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蔡 超审 判 员 屈雪香代理审判员 张方杰二〇一五年六��一日书 记 员 王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