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02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郑旺与王建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459号原告郑旺,男,1961年4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伟民(郑旺之子),1986年5月14日出生。被告王建立,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晨(王建立之子),1992年8月28日出生。原告郑旺与被告王建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旺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伟民,被告王建立及其委托代理人XX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旺诉称:我与被告系前后邻居,我在前、被告在后。2014年9月,被告在自家院内建房时,东侧房盖板压我的房檐,造成雨水直接砸在我房顶上,使我的房屋受到较大损害。经我与被告交涉后,被告仅将盖板挪回十几厘米,但仍属交错状态,排水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不仅如此,被告还在2014年10月12日晚用砖头砸我的门窗,直接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提出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无条件将其东房房檐锯除10厘米(宽度);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建立辩称:我家东房房檐未超出我的宅基地使用范围。从邻里和睦的角度考虑,我们应该协商解决,或者我家把盖板外侧的水泥层剔除,或者我自己出钱做个铝合金的水槽来解决滴水问题。如果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我方也就只能听候法院判决了。经审理查明:郑旺与王建立同系××村村民,两家宅院相邻,郑旺在前(1983年建北房、2013年建东、西房),王建立在后。2014年7月,王建立在自家宅基地使用范围内翻建自家房屋,其东房高于郑旺家北房,且该东房南侧房檐的西端与郑旺家东房北侧房檐略有交错。关于该交错处如何处理事宜,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2015年1月,郑旺诉至本院。审理中,经本院现场确认,王建立家东房整体长度为10.69米,未超出自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记载的范围(11米)。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照片、勘验笔录、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顾册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在自家宅基地使用范围内翻建房屋并无不妥,但考虑到原告建房在先,被告新建房时负有适当的注意义务,现两家房檐交错且被告房檐在上,故被告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使房檐交错处的滴水改变流向,从而避免对原告房屋造成损害。鉴于此,原告坚持要求锯除被告房檐显然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就被告所述的解决方案,本院择一予以确定。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建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自家东房南侧房檐与原告房檐交错范围内自西向东安装滴水导流槽一个。二、驳回原告郑旺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郑旺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立国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人民陪审员  王继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曾思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