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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平凉市国土资源局崆峒区分局与杨春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市国土资源局崆峒区分局,杨春发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1733号原告平凉市国土资源局崆峒区分局,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望台巷5号,组织机构代码01394608-1。法定代表人周勇,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暐然。委托代理人马省会,甘肃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凉市国土资源局崆峒区分局与被告杨春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凉市国土资源局崆峒区分局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市国土资源局崆峒区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4.00元,减半收取1987.00元,由原告平凉市国土资源局崆峒区分局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