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美丽诉被告李艳霞保证合同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丽,李艳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297-1号原告赵美丽,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李艳霞,女,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杭锦旗独贵塔拉镇政府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美丽诉被告李艳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艳霞的个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原告以自己儿子赵祚祥所有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锡尼南路东锡尼镇住宅小区房产(房产证号:1519**)为本案��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艳霞的个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二、对案外人赵祚祥所有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锡尼南路东锡尼镇住宅小区房产(房产证号:1519**)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浩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