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行非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松原市人民政府与朱宝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原市人民政府,朱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非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相国。委托代理人祁霁。委托代理人韩国峰。被执行人朱宝祥。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朱宝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政房征补(2014)03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吴佳坤审 判 员 王宝忠人民陪审员 袁晶霞人民陪审员 朱慧欣人民陪审员 王 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