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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行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漯河市召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胡振伟、徐员员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召行执字第20号胡振伟、徐员员:你(单位)与漯河市召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漯河市召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9月8日作出的召人口征字(2014)第6104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6.06万元。(2)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81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户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