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余法执恢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马佐群、陈在文、陈龙华、陈龙平与张恩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佐群,陈在文,陈龙华,陈龙平,张恩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恢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马佐群,女,贵州省余庆县人。申请执行人陈在文,男,贵州省余庆县人。申请执行人陈龙华,男,贵州省余庆县人。委托代理人陈龙平,系本案另一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陈龙平,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张恩涛,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余法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受理了马佐群、陈在文、陈龙华、陈龙平申请执行张恩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张恩涛赔偿马佐群、陈在文、陈龙华、陈龙平各项经济损失12247.6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余法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下落明确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彭 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