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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蒋秀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265号之一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蒋秀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中法刑二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蒋秀兰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蒋秀兰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令后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秀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秀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022400元,或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温立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