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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卜显元与赵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显元,赵天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768号原告卜显元,男。被告赵天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显元诉被告赵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卜显元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显元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卜显元负担。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魏宇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