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卜显元与赵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显元,赵天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768号原告卜显元,男。被告赵天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显元诉被告赵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卜显元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显元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卜显元负担。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魏宇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