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郭爱军与秦西亭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爱军,秦西亭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郭爱军被执行人:秦西亭等本院在执行郭爱军诉秦西亭等债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定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凌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贺永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