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郭爱军与秦西亭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爱军,秦西亭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郭爱军被执行人:秦西亭等本院在执行郭爱军诉秦西亭等债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定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凌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贺永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