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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超与吴宝全、范吉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吴宝全,范吉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李超。被执行人吴宝全。被执行人范吉安,山东省济阳县垛石镇老开河镇。本院(2014)张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国 华审判员 邵 昌 学审判员 韩���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 文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