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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兰贤生与谢玉华民间借贷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贤生,谢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341号原告兰贤生,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畲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谢玉华,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兰贤生与被告谢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长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孙长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国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