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兰贤生与谢玉华民间借贷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贤生,谢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341号原告兰贤生,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畲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谢玉华,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兰贤生与被告谢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长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孙长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国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