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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韦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749号原告韦某,女,住柳城县。被告人莫某,男,住柳城县。(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莫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当事人有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的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承担。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审判员  符建梅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