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偃民六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田光才诉被告郭晓楠、郭登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光才,郭晓楠,郭登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偃民六初字第190号原告田��才,男,1950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郭晓楠,男,1990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偃师市。被告郭登周,男,1964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系郭晓楠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光才诉被告郭晓楠、郭登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光才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光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光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田光才承担。审 判 员 :黄新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 王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