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洪涛与赵清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涛,赵清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王洪涛被告:赵清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涛诉被告赵清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杜 伟审判员 石占清审判员 胡洪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薛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