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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非审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南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罚款行政处罚非诉强制执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南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非审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汪飚,局长。委托代理人:熊小平,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其于2014年11月16日作出的(南)安监管罚(2014)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南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南)安监管罚(2014)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南)安监管罚(2014)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陵生审 判 员  牧 丽人民陪审员  万冠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婷 来源:百度搜索“”